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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4-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1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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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支持地震灾区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尽快通知纳税人,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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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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